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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05 09:50:15 发布人:信息员
2015年4月9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公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
认证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等机构部门自2015年8月1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资质认定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对资质认定实施范围、机构主体准入条件、许可权限调整、分级实施、技术评审、证书有效期的衔接、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人员有关要求、标志及专用章的规定、监督管理、分类监督管理及能力验证,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调整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也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都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
2、2016年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3、机构资质证书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机构授权签字人资质不再“唯职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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