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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8 09:07:13 发布人:本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科财〔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局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目标,面向市场监管业务领域工作需求,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事业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
(二)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调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
(四)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经费、人才、设备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五)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四)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计划,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等。
(四)在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搭建、人员聘用、研究生指标、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和倾斜。
(五)赋予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人财物一定的自主权。
(六)建立科研专业支持服务团队,为科研人员开展研究提供全方位支撑。
(七)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和主管单位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相关规划和布局,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发展需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对于自上而下方式,可采取相对灵活的建设模式。
第十条 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研究方向符合市场监管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三)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科研优势或区域特色明显,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四)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五)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实验条件和充足的场地,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六)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如符合以下条件,予以优先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
(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的。
(二)运行两年以上并运行较好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验收程序:
(一)主管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附件1),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三)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批复建设。
(四)依托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并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五)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每年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六)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后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由主管单位组织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
(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整改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每届任期5年,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1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教授等。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并报依托单位备案,要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人员参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文件落实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制定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依托单位报主管单位批准,并作为运行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置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管理决策的公开、透明。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附件4),由依托单位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年度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可会同主管单位,抽取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每3-5年对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核查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综合评估和各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
第三十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市场监管总局在政策、项目、人才和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1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变更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的实际运行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调整等。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领域)”,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所属行业、研究方向、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单位、申请日期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包括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对行业发展的贡献,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等)
三、国内外概况(该学科或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水平等(在国际、国内以及行业的影响及地位,近五年承担的国家与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代表性科研成果如代表性论文、学术专著、发明专利、奖励等)
五、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六、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和水平(从学科发展、研究内容、科研条件、人才队伍等方面阐述)
七、已具备的实验条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等)
八、科研队伍状况及人才培养能力(重点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简介、高水平人才培养、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措施等情况)
九、附件目录(包括申报单位的承诺书,对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人员、硬件、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说明及承诺,获得课题奖励、论文、核心团队情况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说明材料)
十、申报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单位意见
附件2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主任、建设周期、依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单位、申报日期
二、国内外概况(该学科或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说明建设实验室的意义)
三、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技术关键)
四、预期目标、阶段性成果及水平、研究进度
五、重点实验室现有工作基础
六、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学术带头人介绍、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人才培养能力、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等)
七、重点实验室组织结构、人员条件(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称)
八、重点实验室建设规模、经费预算、基建落实情况
九、已具备的实验条件、主要购置和配置的仪器设备
十、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的设想及配套条件
十一、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介绍
十二、依托单位意见
十三、主管单位意见
十四、市场监管总局意见
附件3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主任、建设周期、依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单位、申请日期
二、重点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的主要内容
四、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重点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重点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情况
十一、依托单位意见
十二、主管单位意见
附件4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年度、依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单位、报告日期
二、重点实验室工作情况
(一)科研工作情况(项目申报与立项、科研经费到账与执行、代表性研究成果、发表的论文和专著、获批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制修订标准、获得奖励等)
(二)实验室学科建设与研究方向发展情况(研究方向发展、研究平台与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
(三)科研成果转化及对市场监管支撑情况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情况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情况
五、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情况
六、主管单位和所在省份给予的支持情况
七、运行与开放经费及其使用情况
八、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九、依托单位意见
十、主管单位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创〔2017〕3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协同创新等方式开展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需求,开展引领前沿、颠覆性创新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行技术试验、孵化、示范、推广,加快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标准化、市场化、产业化;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解决产业和企业技术难题,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提出技术创新中心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
(二)贯彻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调整,组织对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与检查。
(四)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策、条件、机制等方面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五)推荐有条件的技术创新中心申请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二)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动落实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四)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技术创新中心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计划,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提供政策、场地、设施、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撑条件。
(四)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推荐管理委员会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委员。
(五)赋予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管理人财物一定的自主权。
(六)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和主管单位做好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相关规划和布局,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发展需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对于自上而下方式,可采取相对灵活的建设模式。
第十条 建设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总体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并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研发条件和产业化装备、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等保障条件。
(六)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
(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如符合以下条件,予以优先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
(二)模式创新或者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突出。
(三)能够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及验收程序:
(一)主管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书》(附件1),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三)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批复建设。
(四)依托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并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五)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每年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六)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完成后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由主管单位组织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通过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整改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成果转化能力,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鼓励技术创新中心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探索董事会、理事会等不同于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组织模式。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是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审议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和其他参与单位有关负责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7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创新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参与技术创新中心重要学术活动,为技术创新中心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7人,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技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工作需要由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进行聘任,并报依托单位备案,要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技术创新中心人员参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文件落实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正式运行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制定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经技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依托单位报主管单位批准,并作为运行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的机制,鼓励技术创新中心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积极承办或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数据库等科技资源,符合条件的,应依托有关平台面向社会开放运行;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社会责任,积极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工作年度报告》(附件4),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及年度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可会同主管单位,抽取部分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为3-5年,评估主要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开放交流等。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核查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综合评估和各年度考核情况,确定技术创新中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
第三十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技术创新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在政策、项目、人才和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技术创新中心,总局将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1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技术创新中心序列。
第六章 变更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技术创新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重组、调整等。
第三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管理委员会通过,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技术创新中心序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领域)”,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
一、技术创新中心名称、所属行业、研究方向、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单位、申请日期
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后对行业和国家创新的带动作用等)
三、国内外技术、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四、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水平等(包括人才队伍,在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为企业和产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和解决方案情况等)
五、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包括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研发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成果产业化方案,行业创新进步的带动策略等)
六、技术创新中心组织机构及管理运行机制(包括产业化机制,人才培养、稳定和吸收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等)
七、已具备的产业化条件(产业化场地、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等)
八、附件目录(申报单位的承诺书,其他资源条件证明文件等)
九、申报单位意见
十、主管单位意见
附件2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一、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建设周期、依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单位、申报日期
二、国内外技术、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三、技术创新中心发展定位与方向
四、技术创新中心能力建设执行目标(包括研发能力建设计划,产业化条件与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成果转化效益目标等)
五、技术创新中心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交流与行业服务目标
六、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体制建设(包括人才激励和成果转化分配机制建设,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制度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建设等)
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规模、经费预算、资源条件落实情况
八、已具备的产业化条件、主要配置的仪器设备
九、技术创新中心开放共享的设想及配套条件
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及主任介绍
十一、依托单位意见
十二、主管单位意见
十三、市场监管总局意见
附件3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验收申请书
一、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中心主任、依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单位、申请日期
二、技术创新中心概况与基本情况
三、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目标与定位
四、技术创新中心能力建设执行情况(包括研发能力建设情况,产业化条件与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五、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成果与效益情况(包括承担科研项目和技术成果情况,技术成果开发及转移转化情况,技术成果产业化情况,创新中心效益情况等)
六、技术创新中心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交流与行业服务
七、技术创新中心决算与执行情况
八、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运行体制(包括人才激励和成果转化分配机制,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依托单位组织管理和资金、条件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等)
九、技术创新中心中长期工作规划
十、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情况附件
十一、依托单位意见
十二、主管单位意见
附件4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工作年度报告
一、技术创新中心名称、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报告年度、依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单位、报告日期
二、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情况(包括技术创新中心研发能力、创新中心成果和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行业支撑能力、年度效益、制度建设进展等)
三、学术、管理委员会会议情况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情况
五、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情况
六、主管单位或所在省份给予的支持情况
七、经费来源及执行情况
八、依托单位意见
九、主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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