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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01 09:33:40 发布人:本站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一批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1.江苏省上海铁路站场调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9月,在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中,行政监管人员发现上海铁路站场调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铁路局站场调速设备检测站)的两份报告(编号:JC2021029、JC2021030)检测时间分别为2021年9月9日和9月14日,而通过调取该公司设备交接单,检测所用设备密封试验机(设备编号:070711-01)于2021年9月3日送修,现场检查未见设备,该公司也无法提供出使用该设备检测的证据。此外,其他四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2021011-DX、JC2021013、JC2021018、JC2021026)中保压性能、防尘性能等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机构的站长、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刑某某已于2021年3月调离该公司;标准方法TB/T 2460-2016已替代TB/T 2460-2009,该公司均未依法申报变更。该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该案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2.新疆农业科学院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10月,在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中,行政监管人员对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出具的编号为2021-N-1935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氧乐果、异菌脲、甲霜灵等项目检测均未按照GB23200.113-2018标准规定进行平行试验;编号为2021-N-0525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氨基酸测试记录显示,平行样品测试时间分别为2021年6月28日和2021年7月2日,标准工作液进样体积为0.03mL,样品测定液进样体积为0.02 mL,与其使用的标准方法GB5009.124-2016中规定的“工作液和样品测定液分别以相同体积注入氨基酸分析仪”不一致。此外,该机构原法定代表人已于2018年12月调离该机构,该机构未依法申请变更。该机构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该案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同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
3.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店铺假冒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提供虚假质检报告案
2021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淘宝网佳华轩生活家具馆、简美家居生活馆,天猫索匠轩旗舰店,京东斯丹澳家具旗舰店在出售沙发床广告宣传中涉嫌使用假冒检验检测报告。4家电商报告都印有CMA标志,编号均为DEZ190700092,均加盖深圳市德测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但委托单位、检验日期等不同。接到举报后,总局立即部署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实,深圳市德测检测有限公司未出具过编号为DEZ190700092的检测报告,四家电商使用的检测报告为假冒报告,该公司已作出声明。京东斯丹澳家具旗舰店所属公司佛山市璞木家具有限公司对该质检报告真伪并不知情,目前该公司已被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涉事网店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并要求平台开展调查和处置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对涉及相关店铺的电商实施处置,目前店铺展示使用假冒报告进行广告宣传的64件商品已全部下架,并要求商家自查自改,保持严密监控。
4.山东省天兵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气瓶和空气呼吸器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11月1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天兵(山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气瓶和空气呼吸器检验检测报告。11月18日,该局执法稽查局会同认证认可处、特监处及技术专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11月22日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2022年2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依法吊销天兵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吊销该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5.重庆市中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9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检查组对重庆中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混凝土抗水渗透性能检测”、“热轧带肋钢筋检测”等项目的检验中出具不实检测报告。在“砂浆抗压强度检测”试验中减少标准规定应当检验的步骤,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查,该机构在9月11日、12日进行的“砂浆抗压强度检测”检验过程中,未按照标准要求,对检测试件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前的尺寸测量的情况下,直接填写了试件尺寸数据,并据此作出检验结论,两日出具《砂浆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共计23份。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2021年9月11日、12日进行的“热轧带肋钢筋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钢筋试件弯曲到180度,却在原始记录上记录弯曲角度为180度,出具了《热轧带肋调直钢筋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19份。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1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0.1981万元,对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分别处罚款3万元。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依法移送重庆市住建委,重庆市住建委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6.山东省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案
2021年4月8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气瓶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月18日至4月8日,该机构因水压试验台电脑故障一直未使用,却未经检测直接在检测报告上填写水压试验数据,共出具394只工业气瓶(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和79只CNG气瓶(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绕气瓶)定期检验报告;自2021年1月份以来,在7只LNG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静态蒸发率检测时长3.5小时,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该机构擅自编造二十四个小时的检测数据,计算静态蒸发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吊销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7.安徽省砀山县香格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案
2021年9月,安徽省砀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检验检测规范年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砀山县香格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的情况下,向客户出具含有由未检定设备检出甲醛含量检测数据的污染源处理方案。安徽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8.江苏省永安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案
2021年6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投诉举报案件中,对江苏永安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下,利用其租赁在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的某办公室里对25个施工升降机对防坠器进行了检验、检测,并冒用永安建工机械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出具了检验报告。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江苏永安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罚款3万元。
9.广东省肇庆市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8月,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中,对肇庆市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检验粤ARXXXX车辆外部照明设备及信号装置时,检验人员和司机没有进行互动查验灯光,导致未实际检验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是否正常,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有关操作规程,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项目对应“外部照明和信号设备”检验结果为“合格”。2021年7月到8月,对4辆重型货车进行整备质量第二次检验时,通过在驾驶座增加人员从而增加车辆整备质量的方式,达到检验结果“合格”,出具4份虚假车辆检验报告。该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755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撤销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0.贵州省黔西南州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6月,贵州省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黔西南州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明知4辆货车整备质量超重,通过修改称重设备标定值的方式,使这4台货车顺利通过整备质量检验,对这4辆货车出具了检验合格的虚假检验报告。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4万元。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1.河北省衡水衡润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在衡水衡润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环检字(2021)第04024号、环检字(2019)第12021号检验检测报告中,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采样记录单中记录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五个点位(厂界上风向、厂界下风向1#、厂界下风向2#、厂界下风向3#、生产车间口1#)同时采样,但实际该机构只有两台采样设备(崂应3036型HHR-116,崂应3036型HHR-134),无法实现两台设备同时采样五个点。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3万元,并将违法行为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12.河北省泊头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泊头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6月30日全天检测报告档案中,检测项目“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数据存在异常,共有九辆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显示为“0”。现场检查组调取相关资料核实后发现,该机构利用锁止销插入设备影响了数据,改变了该项目关键检验检测条件。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3万元。
13.内蒙古自治区兴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0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检验检测监管执法中,发现内蒙古兴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向未上线检测的车辆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构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撤销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4.山东省威海百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南海新区综合监管执法局对威海百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该机构检测人员将一辆货车称重质量由3800KG修改为2760KG,存在存在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情形,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将查实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对该公司处罚款0.1万元,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15.山西省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于2021年5月26日-27日出具的编号为14040001320210526050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车辆外观检查结果判定为合格,该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车辆外观检查第18项轮胎判定为合格。2021年7月15日,高平市金宜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车重新进行了外观检验,结论为该车辆轮胎为不合格。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晋EXXX挂车实际所有人王某依法进行了询问,证明该车辆在2021年5月27日检验之后至8月17日没有更换过轮胎。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14040001320210526050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结论错误,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16.浙江省平湖市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4月,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实验室审核专家依法对平湖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通过对两批抗渗试验检测设备的检查和检测人员毛某的询问,发现,该检测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对某能源有限公司送来的两批混凝土试块进行混凝土抗渗试验,该公司检验人员毛某未经检测编造数据直接出具了上述两批混凝土试块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M202100064(检测日期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3日)、报告编号BGM202100065(检测日期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3日)),该公司的检测科科长刘某负责上述两批混凝土抗渗试验的数据审核工作,刘某在毛某检测上述两批次混凝土试块时未实地查验就通过了数据审核。该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同时,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对毛某处罚款2万元;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对刘某处罚款2万元。
17.浙江省绍兴市众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7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众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情况进行复核,发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ZJZD21062401523检测报告的电子织物强力机的仪器使用记录本,对应日期内未有设备使用记录;根据编号为ZJZD21062901619检测报告的汗渍色牢度烘箱仪器使用记录本,对应日期内未有设备使用记录。此外,根据《GB/T3917.4-2009纺织物 织物撕破性能第4部分:舌形试样(双缝)撕破强力的测定》标准要求:“8试样的制备:8.1总则:每块实验室样品截取两组试样,一组为经向,另一组为纬向。每组试样应至少有五块试样或按协议更多一些”,但是该机构仅做了四组试样的8次试验,而且用的主要仪器设备电子强力机,个别检测数据在检测设备上无法查实,仪器使用记录本也没有相关使用登记。且机构留样不足以做重复试验,导致相关试验数据无法复核。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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