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娱乐官网首页

欢迎您访问金年会娱乐官网首页官方网站

0531-88961718/0531-86550815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07-24 10:15:26 发布人:信息员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8月7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集”栏点击“《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鉴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已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由质检总局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为此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修改为:“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修改为:“……,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在第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体规定为:“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

上一篇:质检总局发布“十三五”规划建言献策(意见征集)

下一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的公告》(2015第54号)

相关推荐
我们的服务
计量校准服务
产品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测服务
体系认证
服务认证
产品认证
技术服务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走进金年会娱乐官网首页
金年会娱乐官网首页简介
招聘中心
组织架构
合作伙伴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联系方式
金年会娱乐官网首页
服务咨询
电话:15910095985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B座912室
关注我们

官方公众号

官方抖音号

Copyright © 2002-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金年会娱乐官网首页

营业执照公示     技术支持:金年会娱乐官网首页品牌部

XML 地图